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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日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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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活动] 杭州首次“裸骑蓝色西湖”活动召集(已结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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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3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6-28 10:08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日迦 于 2012-6-28 10:15 编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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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4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6-28 10:12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日迦 于 2012-6-28 10:17 编辑

活动口号:
裸出健康的身体,单车——让我们上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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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
发表于 2012-6-28 11:02 | 只看该作者
有多少人报名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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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奋斗
    2015-2-8 15:20
  • 签到天数: 380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76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2:16 | 只看该作者
    政府表示有鸭梨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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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奋斗
    2013-3-8 10:51
  • 签到天数: 204 天

    [LV.7]常住居民III

    77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2:22 | 只看该作者
    哈哈,精神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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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23-8-20 12:13
  • 签到天数: 431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78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3:27 | 只看该作者
    我总觉得吧,裸奔是要又身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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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23-8-20 12:13
  • 签到天数: 431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79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3:27 | 只看该作者
    要有身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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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12-6-18 07:46
  • 签到天数: 8 天

    [LV.3]偶尔看看II

    80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3:37 | 只看该作者
    日迦 发表于 2012-6-27 09:17
    貌似尚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

    没有就对了,天朝法律就是有也都是泛泛的,权力都在执法者手上,想怎么的,就怎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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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3-12-21 19:42
  • 签到天数: 33 天

    [LV.5]常住居民I

    81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4:01 | 只看该作者
    支持啊~不能改到双休日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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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1-5-10 11:17
  • 签到天数: 1 天

    [LV.1]初来乍到

    82
    发表于 2012-6-28 15:08 | 只看该作者
  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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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该用户从未签到

    83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6-28 16:39 | 只看该作者
    【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】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四条
  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实际生活中,有些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或者暴露阴私部位,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,对这种流氓下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。根据本条规定,该行为的特征是: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这里的“公共场所”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,如商店、影剧院、体育场、公共交通工具、街道等场所。

    点评

    一旦被认定违反治安条例,逮住领头羊没商量。拘留,那可不是闹着玩的,由不得你抗议、争辩。  发表于 2012-6-28 16:50
    LZ要发起组织这样的活动,最好事先去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去咨询下为好,以免不必要的麻烦。  发表于 2012-6-28 16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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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该用户从未签到

    84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6-28 16:56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本帖最后由 日迦 于 2012-6-28 17:08 编辑

    感谢朱队的关心
    咨询同学律师答复如下:
    1.裸体本身并不构成罪
    2.看裸露的目的:裸露是否以流氓下流为目的
    3.看裸体后果:是否在社会公众层面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

    如在商场美女全裸做广告,浙大前几天的在公众场合的裸奔则不属此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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